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被罚款0.35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制作电子运单,被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罚款0.35万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23日10时58分,驾驶员马廷会驾驶京MAY132号白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挂载挂车运营至德克士(小汤山店),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电子运单,实际该车在北京市昌平区金百万烤鸭店(顺沙路店)卸载一罐50kq液化天然气。

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制作电子运单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决定给予北京市中燃兴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罚款0.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本文源自金融界

发布于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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