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开鲁县种植户耕种被阻挠一事上了热搜,大家讨论最多的是镇、村干部的态度问题,但这顶多算是纪律层面,背后更深的法律问题,恐怕更不简单。
首先,从现在掌握的情况,简单梳理下事情经过:某种植户以养殖奶牛的名义承包了村里的草地,价格为每亩每年4元,然后又将草地开垦成了耕地种植农作物,在国土三调中被发现,然后被要求要么整改,要么按照耕地价格增补承包费。

承包合同
早先就有承包户因擅自将草场开垦成耕地,被强令铲除庄稼并缴纳保证金才免于被起诉。

早先有承包户擅自开垦草地,及时恢复原状并缴纳保证金而不被起诉
后来,县里想通过新增耕地指标的方式,将非法开垦的土地合法化,但既然改变了土地性质,那么肯定就不能按照原来的承包价格了,于是,有的承包户同意并补缴承包费,有的不同意,加上某些干部在处理问题时言语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不要小瞧土地性质变更这一个程序,在《人民的名义》中也有类似的情节。山水集团以4万元一亩的价格购买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500亩,然后勾结官员改变土地性质,仅仅一纸文件,就将原本4万元一亩的工业用地变成了60万一亩的商业用地,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土地增值15倍!

《人民的名义》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综上,结论如下:如果土地性质不变,那么承包户将承担刑事责任,改变了土地性质后,则需增补承包费。在官方通报中,也明确了村民将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益,而不是放弃。诉讼已有了先例,估计结果也不会有大的区别。

开鲁县通报
长期以来内蒙古草原开垦问题就一个敏感话题。开鲁县一带由于处于农牧交界处,一直存在耕地和牧地的矛盾,历史上因反抗开垦草原而引发的著名的嘎达梅林起义就发生在开鲁县附近。在上级和广大网民的监督下,相信这件事情能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

嘎达梅林纪念碑